經2015-08-28 理監事會議通過
經2015-10-25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 第二條:
- 凡本會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得被選為理監事。
- 第三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第四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五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六條:
- 理監事選舉,應擇定特定期間為候選人登記期間,並於投票日兩個月前週知全體會員辦理候選人登記,候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一週。
- 第七條:
- 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為原則,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登記者亦可於會員代表大會被圈寫為候選人。
- 第八條:
- 候選人辦理登記時,填寫候選人登記表至本會辦理或郵寄本會。
- 第九條:
- 候選人辦理登記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可於登記截止後二日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 第十條:
- 候選人及其號次確認後,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擇定選票格式經理事會通過後,依候選人號次順序印製選票。
- 第十一條:
- 會員代表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領取選票並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 (會員代表) 之委託。
- 第十二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常務監事同意,視為無效:
一、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二、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寫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四、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五、對同一人圈兩圈以上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八、用鉛筆圈選者。
九、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二、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 第十三條:
- 理監事選舉完畢,由常務監事會同監票員當場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常務監事簽封交由大會移交秘書處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理監事名冊報請內政部核發當選證書。
- 第十四條:
- 被選舉人同意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者,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 第十五條:
- 常務理監事暨理事長之選舉,應在理監事選舉結果確認後二周內完成之。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施行,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