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Clinical Pathology and Laboratory Medicine

學會組織章程

更新98.11
修改107.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會之名稱為台灣臨床病理檢驗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團體,以聯絡國內從事臨床病理或相關學術之人士共同促進臨床病理之研究發展及應用,藉以提高國內臨床檢驗病理之水準,並加強對國際臨床病理組織之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臨床病理檢驗醫學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推展臨床病理檢驗之教育及訓練,並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建立臨床病理之專科醫師制度及資格審核。
發行有關臨床病理檢驗醫學雜誌與刊物。
參加國際臨床病理檢驗醫學活動與會議,以提高我國之學術地位,並經常與國外臨床病理檢驗學會聯繫。
聯合國內有關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以提升臨床病理檢驗醫學之水準。
辦理其他有關臨床病理檢驗醫學之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
個人會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甲) 凡在國內外取得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乙) 凡在國內外取得醫師資格,並於公私立醫學院或教學醫院從事臨床病理醫學有關工作者。
(丙) 凡在國內外取得醫師資格,並曾於公私立醫學院或教學醫院從事教學或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而對臨床病理醫學有經驗或貢獻者。
(丁) 凡在臨床病理科專科醫師訓練之住院醫師,取得該受訓醫院主任簽署之確認文件者,得免費
  參加本學會相關活動。
團體會員: 凡與臨床病理醫學有關之公私立機構,年納規定之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贊助會員: 凡對臨床病理檢驗醫學之研究與發展有興趣且願意對本會提供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名譽會員: 凡對臨床病理檢驗醫學學術或活動有特殊貢獻者,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委員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五○○元。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元。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均為新台幣一五○○元。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會,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法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