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Clinical Pathology and Laboratory Medicine

各工作委員會簡則

經111年5月16日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經108年8月7日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及病理科(臨床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人員之資格。
    (二)擬定甄審筆試及實地測驗之題目。
    (三)專科醫師證書展延之資格認定。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為限。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辨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修訂為『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醫療政策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醫療政策之擬定與法令規章之修改建議。
    (二)全民健保制度之建議。
    (三)與醫療檢驗相關給付合理化之爭取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 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醫學實驗室認證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與推廣醫學實驗室認證或評鑑相關規範。
    (二)開展及推廣本會自辦能力試驗。
    (三)積極參與第三方認證團體、政府或政府委託之評鑑機構之活動,並提供本會專業意見,作為上述團體或機構制定認證或是評鑑基準之修訂參考。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為限。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指引制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與推廣優良臨床病理診斷判讀指引,作為本會專科醫師訓練計畫的評核基準參考。
    (二)提供本會專業意見及指引,作為第三方認證團體、政府或政府委託之評鑑機構制定認證或是評鑑基準之修訂參考。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為限。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精準醫學暨新科技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精準醫療及新科技在檢驗醫學的應用研究與規範議定
    1.1 提供精準醫療/LDTS相關規範諮詢。
    1.2 研擬新科技相關規範。
    (二) 精準醫療及新科技相關教育與推廣議題的議定
    1.1 新科技含檢驗數據科學與穿戴式裝置生理監測器等。
    1.2 研擬相關最新教育與推廣議題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一次為限。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辨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教育訓練暨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檢驗醫學新知之推廣。
    (二)臨床病理醫師與臨床醫師之再教育。
    (三)促進臨床病理醫學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國際臨床病理或檢驗醫學相關學會聯繫。
    (二)國際臨床病理或檢驗醫學相關活動與會議之推廣與執行。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本學會理監事會議交辨事項,對外行文以本學會名義行之。
  •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學會統籌編列。
  •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學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學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